博客协议、声明、公约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原创 2006-03-24 2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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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有了声明和公约 博客服务提供商就没责任了? ”,觉得公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博客的自我约束能力,但并不能解决本质问题。因为公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声明更是一张废纸,或一句废话,或者说“此地无银三百两”。

现在发起制定《博客公约》的博客网又被告上了法院,这是继沈阳告博客写手,同时将博客网作为被告(见BSP的职责:关于沈阳告博客网案 )的第二次(见站起来,起诉博客网),看来法律比公约管用。博客网再发起制定什么公约,如果不能约束博客的话,还会成为被告。

其实博客网的用户协议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用户禁止行为,并且“博客网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这应该是博客网上的法律,作为服务提供商,博客网是否应该有自己的法律执行规则并严格执行呢?可能这正式博客服务提供商需要制定并实施的,而不是制定个《博客公约》就可以躺在那里睡大觉了。

附:博客网的博客通行证注册过程中“博客网---用户协议”的相关部分(http://reg.bokee.com/account/web/terms.htm):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以下法律及法规:
  (1)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在任何情况下,博客网合理地认为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博客网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2)用户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应特别注意遵守当地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八条: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
 (1)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淫秽、侵害他人因隐私、种族歧视或其他另人不快的包括但不限于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内容)。  
  (2) 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   
  (3) 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   
  (4) 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博客网所传送。   
  (5) 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进行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6)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7)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供前述目的使用的专用区域除外。   
  (8)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9) 干扰或破坏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本服务网络使用之规定。   
  (10) 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11) 跟踪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12)用户对经由本服务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13)对于经由本服务而传送的内容,博客网不保证前述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用户在接受本服务时,有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博客网均不对任何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发生任何错误或纰漏以及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博客网有权(但无义务)根据本协议自行拒绝或删除经由本服务提供的任何内容。用户使用上述内容,应自行承担风险。  
  (14)博客网有权利在下述情况下,对内容进行保存或披露:    
   a. 法律程序所规定;    
   b. 本服务条款规定;    
   c. 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d. 为保护博客网、其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    
   e. 其他博客网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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